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陆续推出了很多新政策及惠企服务,具体是什么样的退税政策呢?给大家总结好啦,退税前了解相关的问题
01 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如何规定的?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02 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通过申报端正确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数据后,打印纸质表格并签章,至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03 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应通过申报端填报,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0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应如何操作?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贸税帮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05 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如何办理?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事项时,应通过申报端提交备案撤回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方能办理。
对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