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收取外汇货款时,应根据出口模式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汇方式:
1、自营出口
根据汇发(2012)38号和汇发(2020)14号所归的的“谁出口谁收汇”政策,自营出口的应由出口企业自行收汇,即由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收汇。自营出口的货物由出口商凭报关单申报退税
2、代理出口
根据汇发(2012)38号和汇发(2020)14号所归的的“谁出口谁收汇”政策,代理出口的货物,必须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以直接转付外汇给委托方,或者结汇后支付给委托方人民币货款。代理方需向委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凭代理出货物证明申报退税。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显示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显示委托企业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符合35号所规定的生产企业,自产或外购符合视同自产的货物,在委托给综服企业代理出口时可约定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即由综服企业出口,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给综服企业,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综服企业收取外汇后结汇支付给生产企业。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显示综服企业,生产销售单位显示生产企业。
上述收汇应从客户的境外账户、境内的OSA/NRA/FT账户收取外币或跨境人民币;销售给特殊区域企业并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的,从特殊区域企业收取外币或人民币都可以。
另外,根据汇发(2020)11号、汇发(2020)14号的规定,出口货物可由综服企业代办收汇,即以前所说的虚拟账户收汇,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模式下,客户支付外汇货款时并不是直接支付给出口企业的而是支付给综服企业在境外开设的境外账户或境内开设的离岸或非居民账户(开户时又分出很多虚拟账户,客户看到的还是出口企业的账户,实际上是综服企业的),这样客户支付货款后,是支付到综服企业的境外账户中,然后出口企业再提现,提现时,由综服企业的境外账户或境内非居民账户支付外币或跨境人民币到出口企业账户中,这类收汇也符合退税要求的
4、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对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或者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在在平台销售的,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收款,再提现到公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