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资金属于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范围: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根据国税公告2013 65号,货物进入特殊区域的,可以以人民币结算
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跨境人民币结算属于外汇收汇
综上,从境外账户、离岸公司的OSA账户/NRA账户、境内特殊区域账户收取的外币或跨境人民币;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并从特殊区域收取的人民币或从自贸区FT账户收取的属于出口退税所要求的外汇,从国内非特殊区域收取的人民币或外币不属于货物贸易项下收汇,不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