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抵退税的含义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政策含义:
(1)根据免抵退计算办法,生产企业有留抵税额时,才有当期退税额。无留抵税额,当期只有免抵额。
(2)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需要自行制作电子数据,上传到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并及时准备申报凭证和备案单证。制作电子数据的指引见本文第三部分“申报中·操作指引”,申报凭证及备案单证的要求见本文第四部分“申报后·资料归档”。
(3)生产企业当月没有符合条件的出口免抵退申报数据,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
符合条件是指: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和备案单证齐全。
(4)生产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申请留抵退税前须先做免抵退税申报。如果当月没有符合条件的出口免抵退申报数据,需要先做出口退税零申报,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具体操作方法见后文。
注意:没有申请留抵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
2、退税申报期及收汇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政策含义:
(1)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税凭证及电子信息即可申报退税。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后申报,需收汇及额外提交收汇申报数据。
(2)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申请退税须符合不能收汇条件,否则只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3)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收齐有关凭证(即下文所列申报资料)。若有关凭证未能收齐,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无纸化企业申报时可以不提交有关凭证,但您须诚实信用的严格按照规定准备好这些资料,留存备查。
3、外贸企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