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料加工业务如何进行核销操作?
在微信群内发送“进料加工”,会收到自动回复,请您按照文章中的“试点新金税三期申报系统的地区”的部分进一步操作。
2、生产企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先做出口退税申报吗?
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政策含义:
①生产企业申请留抵退税前,需要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②本月无免抵退税额的生产企业,先做出口退税的零申报,再申请留抵退税。“零申报”录入数据时仅填写汇总小窗即可。
③从2018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取消零申报。不申请留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
3、新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8c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9c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申报表差额的最新填写规则
2021年6月离线版系统更新了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新表,相关最新规则需要企业熟知。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8c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8C栏为系统自动结转数据,多数为历史进料加工核销业务的后未能及时抵减的不得免抵税额抵减额。企业通过下载并读入税务机关反馈,可将税务端反写汇总表与企业端系统内申报的汇总表校准。企业应将8c栏与税务机关最近一期反写汇总表的第8(c)栏一致。8C栏有数据不影响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会在符合条件时参与汇总表计算。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9c栏(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应为0。
否则系统限制申报,出现如下类似提示:
解决方法:
①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只填写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禁止填写其他转出额,如免税进项转出等。
免抵退申报系统中“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的“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根据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数据进行填写(前述三、5“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填写规范)
②如果企业升级前最后一期汇总表有25C数据,说明您有历史问题需要解决,请致电6130161,配合出口退税部门查找前期历史数据的真实原因。
(3)关于8c与9c两栏,企业无法自行解决时,联系税政一股出口退税0538-6130161。
4、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如何处理(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需要是自产产品。如果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请详细核对视同自产货物要求,不符合的不予退税。企业出口有退税率的外购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要求,可以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如外购货物出口,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可以视同该外购货物为企业自产,允许企业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业务类型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5《业务类型代码表》进行填写。
财税〔2012〕39号附件4所列视同自产的范围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