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外贸新规:
中国-巴西海关AEO互认安排开始实施
RCEP正式生效
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和事项公布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取消进口肉类、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
中柬自贸协定生效
世界海关《协调制度》生效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施行
微剂量X射线行业标准实施
香港CEPA原产地标准开始执行
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施行
01 中国-巴西海关AEO互认安排开始实施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包括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较低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快速处置等便利措施。
02 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规定,RCEP2022年1月1日对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十国正式生效。我国将与日本首次达成关税减让安排。 对外贸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红利——RCEP生效后,中国近30%出口可以实现零关税待遇,涵盖中国1.4万亿美元的贸易额。 如何借助RCEP让货物在进出口贸易中享惠?据深圳海关介绍,企业应首先确定贸易货物是否在RCEP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内、产品是否获得RCEP原产资格、是否满足RCEP享惠程序性条件。
03 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和事项公布
12月20日,商务部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到43种出口货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等两项进口货物。
04 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助企纾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做好跨周期调节,助企纾困特别是扶持中小微企业,保订单、稳预期,积极应对当前外贸面临不确定不稳定不平衡因素,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05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2022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包括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等。 2022年1月1日起,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06 取消进口肉类、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查询方式: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进出口肉类监管重要信息”模块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该名单中的注册企业的具体名称、地址等信息可查询《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07 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7号文印发),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8 中柬自贸协定生效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实施。 《中柬自贸协定》于2020年10月12日正式签署,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均达到90%以上,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也体现了各自给予自贸伙伴的最高水平。 同时,双方还同意加强投资合作,并深入开展“一带一路”倡议、电子商务、经济技术等领域合作。
09 世界海关《协调制度》生效
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重点商品包含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产品、汽车车窗、LED产品等。
010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1月1日施行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发布)施行。本规定共有16大项,具体包括报关单位、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临时办理、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惩罚措施等内容。 原《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011 微剂量X射线行业标准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微剂量X射线海关查验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等12项海关行业标准。本批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童鞋检验规程》等75项行业标准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布),14项被代替标准同时废止。
012 香港CEPA原产地标准开始执行
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修订的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开始执行(海关总署2021年第102号公告公布)。 此次针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 商品名称: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原标准: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修订后的标准: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013 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1月1日施行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6号公告就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予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申报的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无需收取纸质单证资料。